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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改装“电鸡”,12家车行被罚

2024-09-12 10:46:06 广州市场监管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涉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查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发布第三批

查处销售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番禺区化龙勇兴电动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底部挡泥板和重新安装脚撑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番禺区化龙勇旺电动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座垫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沙区申龙电动车专卖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增城区飞源电动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座垫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荔湾区凤姣自行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大于350mm,与其产品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天河区前进天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非法拼装的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蓄电池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规格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黄埔区捷诚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接口以及鞍座长度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白云区白云湖茂信开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鞍座、加装外包件,原装蓄电池被更换情形。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非法加装、改装并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白云区钟落潭路通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改装。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白云区正鑫二手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0辆电动自行车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0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白云区同德街稳阵电动车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尾座外观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从化区江埔腾达助动自行车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尾架外观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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