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临近,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节日氛围,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南京都市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紧盯宾馆酒店、餐饮饭店、购物娱乐、停车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联合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夫子庙景区某特产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5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夫子庙景区店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特惠大礼包”以“原价”比较方式进行促销宣传,但并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被比较价格销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前期,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超市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休闲食品(麻饼、桃酥)无价格标签,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三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停车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3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停车收费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新能源汽车执行停车1小时内免费及1小时后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44元。
案例四
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停车收费价外加价案
2024年5月,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停车场实际收费标准与价格公示牌收费标准不一致,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五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案
2024年3月,正值2024芜湖航空马拉松赛事期间,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宾馆酒店服务业价格进行网上检查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设置今日房价展示牌,且在美 团网上展示的住宿“原价”均为虚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宾馆酒店行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在携程平台的网店销售10种房型均以价格比较(划线价格)方式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但标示的被比较价格与“价格说明”列举的所有可能来源均不相符,且当事人无法出具被比较价格的成交记录,无法证明被比较价格信息的真实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商家价格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还影响了南京都市圈旅游市场诚信建设,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市场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南京都市圈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