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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13期)

2024-09-14 16:56:53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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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6月13日,阳泉市郊区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郊区某学校食堂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其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予以警告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材出入库台账记录的内容没有记录牛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也未能提供牛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食堂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洁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洁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洁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7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郊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洁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4.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餐用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6月27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和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进行餐用具抽检,7月19日,收到抽检机构送回的抽检报告(XN-20240627059),报告显示该幼儿园参与抽检的碗中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对餐用具清洗消毒,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5.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餐用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6月24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和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进行餐用具抽检,7月19日,收到抽检机构送回的抽检报告(XN-20240624130),报告显示该幼儿园参与抽检的勺子中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对餐用具清洗消毒,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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