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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被依法查处

2024-09-19 11:20:39 珠海市场监管

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

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斗门区某某百货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

无熄火保护装置

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珠海市某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案件详情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3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也无法提供上述3台豪华型燃气灶具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提醒

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如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务必选择正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执法部门将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织牢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影响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从严惩处。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家用燃气器具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1.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尽量选择大型商超、专卖店等正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

2.挑选时注意产品包装上标识是否齐全,看清产品标签信息是否包含3C认证标识、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

3.确认燃气灶是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确认是否有感应探针且感应探针要与电磁阀门连接;

4.家用燃气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使用寿命一般为8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5.如发现有商家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未经3C强制认证或未张贴“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小科普

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

一旦意外熄火,气体继续外溢,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或者燃气中毒事故,或造成火灾甚至引起爆炸,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熄火保护装置安装在点火器旁边,在意外熄火时,会自动切断灶具气源的安全装置,确保用气更加安全。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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