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赛罕区鸿峰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对赛罕区鸿峰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五千元整(5000.00),没收侵权商品52%vol、500ml第八代五粮液酒(透明盒)1瓶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鸿峰烟酒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问题。经查,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城区久湘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久湘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城区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新城区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4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给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签订的合同内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经查,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卡合同过程中,在合同内通过制定“此合同最终解释权由新城区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馆负责解释”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城区赛伊德蒙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9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赛伊德蒙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9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和泽广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案
2024年7月9日,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和泽广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报废相关机动车、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5日,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经查,当事人通过篡改车辆识别号等方式将两辆本应报废的车辆未做报废处理,私自用于其公司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违法行为。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