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孝感市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185号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23日,大悟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185号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2.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瑞馄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1日,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瑞馄饨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兰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4.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来顺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1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来顺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来店消费的顾客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早点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1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容早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来店消费的顾客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