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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广告有风险,“站台”要谨慎

2024-11-04 16:38:15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社交媒体的广泛渗透,“代言人”“推荐官”“形象大使”等称呼应运而生。许多明星、网红、专家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受邀成为一些企业的宣传代言人,从而使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销售量,实现更高的利益。那如果明星、网红存在违规代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介绍

近期,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某医疗机构存在违规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徐某利用自身“网红”的知名度与该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肖像权使用协议书》,拍摄宣传该医疗机构相关产品的广告内容,从中获得广告代言费9000元。徐某的行为构成广告代言行为,其收取的广告代言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件定性

关于广告代言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所指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最终决定对徐某的违法行为作: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罚款9000元。

案件提醒

明星、网红等作为代言人,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其推荐、证明行为对消费者具有较大影响,会影响到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客群的判断和选择。尤其是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材等相关领域,代言人不可以利用其名义、形象做代言。代言人在参与广告代言活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代言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商家宣传广告也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代言人,并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上宣传的所谓“代言人推荐”“明星同款”等虚假内容。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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