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现对发布酒类商品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二、酒类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酒类商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四、酒类商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普通酒类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普通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传产品成分或配料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七、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各类酒类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企业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发布内容。对发布违法违规酒类商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