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对2024-06-13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类)(抽样单编号:GZJ24220000238741420)、2024-06-19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鲤鱼(抽样单编号:GZJ24220000238741371)、2024-05-01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抽样单编号:SBJ24220000238742791)、2024-06-15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抽样单编号:GZJ24220000238742772)、2024-05-30批次不合格芹菜(抽样单编号:GZJ24220000242330213)、2024-05-19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货)(抽样单编号:SBJ24220000238743039)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龙潭区文歌调料行经营的2024-06-13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类)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区文歌调料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面(香辛料类)(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4-06-13),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将检验报告(No:SYJSP2401548)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类),进货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为90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吉林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2024-06-19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鲤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活三花鲤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4-06-19),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No:SYJSP2401503)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从吉林市广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鲤鱼8kg,进货价格为19.8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5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吉林市龙潭区多客缘综合超市经营的2024-05-01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区多客缘综合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5-01),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405807)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22日从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共15袋,进货价格为5.5元/袋,销售价格为6.8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0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2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味明太鱼1袋。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经营的2024-06-15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商标:旭兴旺和图形、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2024-06-15),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7日将检验报告(No:SYJSP2401719)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日从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10袋,进货价格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为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2024-05-01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2024-06-15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5-01)、风味明太鱼(辐照食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商标:旭兴旺和图形、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2024-06-15),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405807)、检验报告(No:SYJSP2401719)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生产规格为100克/袋的涉案风味明太鱼15袋,于2024年6月15日生产规格为110克/袋的涉案风味明太鱼50袋。100克/袋的涉案风味明太鱼销售价为5.5元/袋,110克/袋的涉案风味明太鱼销售价为6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82.5元,违法所得为38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2.罚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高蔬菜水果干调店经营的2024-05-30批次不合格芹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高蔬菜水果干调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活三花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05-30),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No:GZJ24220000242330213)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吉林市丰满区小华蔬菜批发摊床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芹菜6.1kg,进货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6.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吉林市昌邑区元达食品批发部经营的2024-05-19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货)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元达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松子(炒货)(规格型号:5kg/箱、生产日期:2024-05-19),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406083)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货),进货价格为90元/kg,销售价格为94.44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72.2元,违法所得为472.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2.2元;3.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