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秋风起,蟹脚痒;菊花开,闻蟹来”,每年9-10月正是螃蟹黄多油满之时。吃蟹的同时,再奉上鱼、虾等,乃待客之上品。
可江阴一消费者,享受上述美食之余,也遭遇不快。九月底,江阴消保委澄北分会接投诉,反映在市区一酒店消费招待客人,自带了一些水产,请酒店代加工,吃完回去后发现加工费收了150元,感觉多收了。向酒店反映,酒店不处理,只肯下次消费减免费用,消费者不认可,向澄北分会投诉酒店价格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差价。
受理办理情况
接到上述投诉后,澄北分会即刻安排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解诉求事宜,并开展调查核实和联系交流工作。
具体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了解,投诉人在该酒店用餐,一行10人。投诉人点了部分菜品,并自带了螃蟹、鱼、虾等3个品种的水产,请酒店帮着代加工。酒店告知还是要收加工费,可以少收一点。消费者想,平时都免费帮加工,现在自带3个菜,收些加工费也正常,应该不多贵,10只螃蟹100元左右,当时就没有问价钱。
原来,投诉人系通过酒店运营人员到该酒店消费的回头客,此次也是联系运营后再次到该酒店消费,并简单说了“带点水产招待客人,请代加工”。运营也热情联系酒店落实包厢等工作,并附带提了消费者要自带水产帮忙加工一下。酒店想,既然回头客,10个人一般也得消费个一千多元、两三千元,帮加工个菜加工费还是给免了。但没成想,该客户这次自带3种菜,而且其中一个菜螃蟹还是每人一只的,算上调制加工每人份的螃蟹以及鱼、虾等人工确实费事不少,但消费的酒店菜品却只点了800元,那这怎么赚钱啊!得,这次就不能免加工费了,故决定予以收费。因此,双方都自以为然,预判错了对方的预判,使得双方事后对代加工收费表述有不同意见,故引发诉求事宜。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明码标价,加工费也进行了明码标价,按照螃蟹每只10元、鱼30元、虾20元的加工费计算,加工费总计150元。产生此次误会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于价格的预期存在50元的差异,其实仅是回头客与酒店的交流和生意之间的沟通不充分,消费者应该配合和理解酒店提供的优惠与便利,酒店也可以适当照顾回头客消费者的折扣和诉求,本质上并没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
经调解,投诉双方达成一致,酒店退还了代加工费50元,表示歉意,并欢迎继续光临消费,投诉人表示满意。
维权评析和法律适用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此次投诉,与之前被舆论网曝的某旅游城市天价加工费、欺诈宰客扰乱市场秩序不同,本案当事人菜品和加工费均明码标价。消费者对回头客一般应享受的优惠顺其自然,发现加工费用存疑后,经营者理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