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牵头做好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行动开展以来,已立案查处商业秘密、保健食品、饰品、化妆品、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各类网络直播案件45起,已结案26起,罚没款58.71万元。
1、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优化经营策略,调整D直播平台“投流”模型,提升广告投放效果,实时测算广告投入产出比ROI,与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T平台服务市场入驻服务商)开展合作。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读取电商T平台的运营数据,并违反与该电商平台签署的保密协议,将运营数据泄露给第三方进行测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5月3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饰品案
当事人在D直播平台运营“某某官方旗舰店”直播间,推广销售饰品。为提升饰品销量,当事人聘用的主播进行直播营销时,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所售饰品在某宝上面卖了九千八百零一单,当事人宣传行为含有虚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在P平台直播注册直播间用于网络直播推广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招聘临时主播在P直播平台讲解宣传销售“某翊”牌保健食品,并将商品购买链接挂在上述直播间进行销售。为提升销量,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宣称所售保健食品含有预防“三高”、心血管疾病等功效,当事人的营销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