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获悉,8月25日,韩国发布G/SPS/N/KOR/667和G/SPS/N/KOR/668号通告,修订化妆品的相关规定。该通报评议期为60日,具体内容为:
1. 后开口(Period-after-opening,POA)型化妆品的使用有效期和生产日期应标注在包装或容器上,禁止销售已打开或超过使用有效期失效日期的化妆品,违反该规定的,将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3000万韩元(约合17.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 对《化妆品法实施规则》进行修订,主要内容为:功能性化妆品的范围从3种扩展到11种;允许在标签或广告中使用清真认证标志;删除在标签和广告要求重复的法规;放宽了行政处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