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2020年第14号),涉及利州区孙氏白龙湖鲜鱼批发零售(孙丕贵)经营的乌鱼1个批次不合格。2020年5月14 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0年1月16日;
组织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粮丰街30-36号;
抽检食品:孙氏白龙湖鲜鱼批发零售(孙丕贵)经营的乌鱼;
抽检数量:3.2kg;
2020年2月2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No: SP2020A0057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孙氏白龙湖鲜鱼批发零售(孙丕贵)于2020年1月16日购进“乌鱼”25公斤,货值475元,于2020年2月27日已销售完毕。
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暂停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乌鱼” 产品。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具有广谱抗药活性、作用迅速、安全性高(治疗量和中毒量相差250倍)等特点,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鱼病长期使用,或者加大使用量。氧氟沙星若在人体中残留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7日要求该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于2020年4月30日开展复查验收,未发现该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乌鱼。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20年5月9日,因该店经营者能准确提供该批次乌鱼进货单据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