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局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按照2019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11月19日对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19-08-13)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报告编号为201939800。
(二)依法处罚情况。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鉴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履行了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实际生产中未添加其他物质,考虑到当前正逢疫情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排查,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为原料自带产生,非生产过程中添加。目前该企业已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把控,进一步落实采购验证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
二、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鱿鱼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按照2019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11月21日对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鱿鱼丝(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19-09-27)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报告编号为SPJ201916113。
(二)依法处罚情况。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六处字[2020]第02号”,没收违法所得3465.6元,罚款7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排查,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为原料自带产生,非生产过程中添加。目前该企业已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把控,进一步落实采购验证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