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期)
根据舟山市抽检,对抽样编号为DC20330900301131046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馋嘴鱼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15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6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馋嘴鱼餐饮店的经营者陈玉彬做了询问笔录。陈玉彬表示该批次牛蛙是2020年5月5日在东港消费品综合市场李正亚处购买,且提供了《供货抽样情况说明》和《销货清单》。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购进数量为30公斤,货值240元,已全部售完。2020年6月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李正亚进行笔录调查,李正亚认可该批次牛蛙是其销售给陈玉彬,故此案溯源追责李正亚。2020年6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李正亚立案查处。经排查,当事人李正亚表示其未添加相关兽药,推测可能货源有问题,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会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严把采购关,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李正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安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李正亚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206号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