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2-7月份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通州区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8-24 09:52:26 信息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现将2020年2-7月份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西亭海丰食品厂生产的“芝麻桃仁步步糕”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芝麻桃仁步步糕;生产日期:2019.09.22;规格型号:180克/盒;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人民中路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2020〕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及时更换包装上的保质期限;(2)已对食品储存仓库进行改造,满足食品储存要求。
复查情况:后期已对涉案食品再次抽样,进行复检。
二、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德福超市经营的岩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岩盐;生产日期:2017.03.03;型号规格:320g;检验不合格项目:碘;被抽样单位: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德福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证票与出厂合格报告,系雪天盐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除抽样外,其余已销售,因顾客未留联系方式,所以未召回。现场核查当事人货架、仓库,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商进行了立案查处,因此本局不再对本案进行移送。
三、王敬军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03.07;检验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2);被抽检单位:王敬军。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州市监处字〔2020〕0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属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除被抽样外,其余黄豆芽均已售出,因顾客未留联系方式,黄豆芽保质期短,未有召回,目前王敬军购进黄豆芽都能够检查供货者资质。
复查情况:现场复查未发现当事人摊位销售上述不合格品。
四、通州区兴东美如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圆盘;生产日期:2020-04-07;型号规格:/;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量。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美如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当处字〔 2020 〕 004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认真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确保所使用的餐具清洁、无毒无害。
复查情况:该餐饮单位已购买新的消毒柜,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通州区兴东美如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盘;生产日期:2020-04-07;型号规格:/;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量。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美如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当处字〔 2020 〕 004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认真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确保所使用的餐具清洁、无毒无害。
复查情况:该餐饮单位已购买新的消毒柜,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六、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3-10;型号规格:220ml/瓶;检验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2020〕0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售卖含乙基麦芽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时,已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14瓶。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复查情况:无和县欣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在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