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不合格牛蛙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规格型号:散称,进货批次2020年5月19日)进行抽检。2020年6月8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GC01165)显示上述产品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7日,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中发现现场有9.3公斤牛蛙在售,经询问属于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不合格的牛蛙是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19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小卢包装商行进购的,一共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为25元/公斤,剩余9.3公斤未售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下架并销毁了剩余不合格产品,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情况移交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排查,该店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36元;2、罚款人民币1915.64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当事人向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将加强管理,严把产品来源关,从资质齐全的商家采购,认真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