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在2020年10月30日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槐花蜂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3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槐花蜂蜜(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4;商标:星康晴;规格型号:500克/瓶)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立案调查,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生产上述抽检结论不合格槐花蜂蜜100瓶(规格型号:500克/瓶),全部销售给了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8日对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槐花蜂蜜(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4;商标:星康晴;规格型号:500克/瓶)96瓶;3、罚款20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