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19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51号),涉及成都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对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生产正国香瓜子(奶油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正国香瓜子(奶油味)(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683330298,生产日期:2020-08-2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彭州市天彭镇周学琴副食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0G0275)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正国香瓜子(奶油味)5袋,共计25公斤,货值250元;已销售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1元(大写:玖拾肆元壹角);
2. 罚款人民币53625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备注:该案与抽样单编号:XC20510104685748785并案处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在炒制前没有将炒锅内残留的糖精钠清洗干净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照着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要求炒制师傅每炒制完成一锅后清理干净再炒制下一锅;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