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公布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318232224的“素棒棒鸡”、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318232138的“鳊鱼”,均不予行政处罚。
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318232224的“素棒棒鸡”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乍浦镇万好超市销售的由广汉市泰鑫食品厂生产的“素棒棒鸡”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Q/GTX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素棒棒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该不合格食品系预包装食品,其生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已开展调查。
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318232138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港区月平海鲜经营店销售的“鳊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上家开展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