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6日,浙江省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2021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1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新发蔬菜摊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月2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遂昌新发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020);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字〔202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元和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遂昌黎金芽副食品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月31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遂昌黎金芽副食品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月3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023);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字〔202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2元和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