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11日,四川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38号)、(2020年第53号)、(2021年第15号)、(2021年第16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府堂店经营的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山楂鸡内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3643(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山楂鸡内金);规格型号:0.8g/片;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江西奇而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府堂店;经检验,水分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山楂鸡内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山楂鸡内金”(规格:0.8g/片x100片,保质期:24个月,产品批次:2020.3.6,生产单位:江西奇而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1盒。
(三)经营企业节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美宜家优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白豆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4521(白豆腐);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1月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美宜家优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源红稗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8571(五源红稗子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8年7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源红稗子酒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于2019年3月停止生产经营白酒,该批次白酒为前两年生产,并多次采取过召回措施,目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整(¥88.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配制酒可以使用甜蜜素,抽样不合格的样品白酒含有甜蜜素是由配制酒和白酒生产的共用管道带入。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罗春凤)经营的烟熏豆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4758(烟熏豆干);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罗春凤);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收集供货方的检验报告和送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经营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东坡区新玛特生活超市经营的豆腐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4602(豆腐干);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新玛特生活超市;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查验与豆制品相关的食品备案证照及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经营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四川省鲸品汇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经营的豆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4532(豆腐);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1月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省鲸品汇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3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问题。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