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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期)。

2021-06-25 15:07: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3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2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老钱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

生产及供货单位:如皋市章建如农副产品经营部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如皋市老钱蔬菜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韭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韭菜。

当事人自外购进韭菜46.5kg,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销售出去,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且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今后会加强此类食品的查验要求。

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索取留存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阅检验报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农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王三动销售的上海青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生产及供货单位:刘喜桂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王三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上海青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上海青。

当事人自外购进上海青12.5kg,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上海青已全部销售出去,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规定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且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今后会加强此类食品的查验要求。

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索取留存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阅检验报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农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皋市亮堂饭庄使用的圆盘、小碗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5月18日,我局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皋市亮堂饭庄,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圆盘、小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圆盘、小碗。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对圆盘、小碗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加强。

2、当事人餐具消毒制度落实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3、当事人2021年4月27日在消毒圆盘和小碗时,84消毒液浓度不够,浸泡时间较短,在消毒柜内消毒时间不够长。

当事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下整改:

1、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按要求落实到位;

3、在消毒餐具时,使用沸水蒸煮、84消毒液浸泡、消毒柜消毒等多种方式进行。延长沸水蒸煮时间和消毒柜消毒时间、提高84消毒液浓度并延长浸泡时间。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1. 被检查单位现已经加强了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

2.被检查单位经营者的消毒制度较以往有所加强和改善,落实情况需继续加强。

3.被检查单位在消毒餐具时,通过沸水蒸煮、84消毒液浸泡、消毒柜消毒等多种方式进行,延长了沸水蒸煮和消毒柜消毒的时间,增加了84消毒液的浓度并延长了浸泡时间。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圆盘和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皋市监当处字〔2021〕0519-0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如皋市等柒鱼餐饮店使用的碗、杯子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接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送达当事人如皋市等柒鱼餐饮店,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碗、杯子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碗、杯子。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督促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是:1.由于洗碗机消毒液没有及时更换的原因,2.服务员提前摆好了餐具,这是否也有可能造成污染,从而形成抽检不合格的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定时消毒,及时添加清洗液,落实到人。3.客人未到店,餐具统一放进消毒柜,等客人落座再从消毒柜拿餐具摆台。4.及时做好食品安全消毒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提供了学习记录及相关制度,整改到位。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了皋市监当处字〔2021〕0409-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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