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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五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6-25 14:59: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五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五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五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陈增方涉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文成县程海光鱼店涉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责令相关单位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进货产品质量,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五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任务类型

采样单编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样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批号

检验报告编号

是否复检

复检情况

是否警告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种类及依据

没收非法所得(元)

罚款(元)

是否停产停业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处置完毕时间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

销售环节

NCP21330328304630216

城南农贸市场陈增方

黄鱼

恩诺沙星

/

NCP21330328304630216

/

/

经查明,涉案批次黄鱼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兽药,具有抗菌作用)含量的实测值为383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恩诺沙星含量≤100μg/kg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水产品。               另查明,上述报告中的黄鱼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从苍南灵溪浙闽台水产批发市场里的经营户(因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未索取进货单据,所以供货商字号不详)购进的,共购进6千克,购进单价是35元/千克。购进上述黄鱼后就将其放在店内分别以5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截至目前,上述批次黄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共计336元,获利126元。

文市监处字〔2021〕9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含量超标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将受到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126

10000

2021.6.24

/

已整改

2

销售环节

NCP21330328304630221

文成县程海光鱼店

牛蛙

恩诺沙星

/

NCP21330328304630221

/

/

经查明,涉案批次牛蛙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兽药,具有抗菌作用)含量的实测值为255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恩诺沙星含量≤100μg/kg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水产品。             另查明,上述报告中的牛蛙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从温州现代农贸城胡氏水产品店处购进的,共购进7.5千克,购进单价是16元/千克。购进上述牛蛙后就将其放在店内分别以2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截至目前,上述批次牛蛙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共计195元,获利75元。

文市监处字〔2021〕9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含量超标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将受到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拟决定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75

10000

2021.6.24

/

已整改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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