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期)显示,标称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竹贵王酒业公司”)生产的贵王青醇酒(生产日期/批号:2018-05-22)被检出酒精度不合格(检验结果:40.0%vol;标准值:43.0%vol)。
据了解,酒精度是酒类的一个理化指标。国家标准对酒精度有严格的要求,酒类产品标识的酒精度偏差不能超过±1%。酒精度含量不同,销售的价钱也不同。酒精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没做好完善的出厂检验,又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也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标高酒精度,以提高销售价格。
酒精度不达标多次被点名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绵竹贵王酒业公司生产的酒类产品并非首次曝出酒精度不达标。
原云南省昆明市食药监局此前发布的2017年第1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显示,标称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窖藏窖2井藏浓香型白酒(500mL/瓶;50%vol)被检出酒精度(20℃)为39.5%vol,标准规定值为50±1.0%vol。
原贵州省食药监局此前发布的2016年第34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显示,标称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贵王”老白干(生产日期/批号:2016-01-08)被检出酒精度不合格。
此外,2015年11月16日,原四川省食药监局公布的201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标识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贵王”壹斤多三两浓香型白酒、小醇粮浓香型白酒、老白干浓香型白酒均被检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甜蜜素被允许应用在水果罐头、果酱、腐乳、坚果、面包、糕点、调味料甚至于配制酒(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中,但却不允许在白酒中添加。
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曾被处罚
四川省绵竹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市监罚字〔2020〕0324号)显示,2020年9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潼南区李茂晶冷冻食品超市经营的标称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壹斤多二两酒(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6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03-18,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 10781.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并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SH01699) 显示,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壹斤多二两(浓香型白酒)”的总脂(以乙酸乙酯计)实测值:1.27g/L,标准指示:≥1.5g/L,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
据了解,抽检批次的“壹斤多二两(浓香型白酒)”是绵竹贵王酒业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生产的,共生产100件(12瓶/件),成本价格为45元/件,销售价格为48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毕。绵竹贵王酒业公司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下级经销商系零散销售,未进行实名登记,故无法召回。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绵竹贵王酒业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6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对绵竹贵王酒业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400元。
另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绵竹贵王酒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涉及生产、销售:白酒、其他酒(配制酒)(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有1次限制消费记录(立案日期:2019年8月27日);2次成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19年7月15日及8月27日),被执行总金额30.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