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1120113110339083)。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1120113110339083)
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NCP21120113110339083),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1.4.21;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标称生产者:天津市茄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该批次老姜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噻虫胺≤0.2mg/kg,实测值为2.72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1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从天津市茄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被检批次老姜,共计10kg,货值金额115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抽检批次老姜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地证明,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履行了其作为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重道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老姜,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