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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北京黄豆酱油)核查处置情况

2021-07-27 16:58: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113110339098)。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113110339098)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1120113110339098),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北京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规格型号:350ml/袋;商标:京良;质量等级: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云和宏利杰便利店,标称生产者:蠡县北高晃绿康酱醋厂。该批次北京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0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n=5,c=2,m=5x103,M=5x104  CFU/mL,实测结果为x1:6.8x105,x2: 6.8x105,x3:7.9x105,x4: 7.7x105,x5:7.0x105)。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0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经营“北京黄豆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350ml/袋)合计11袋,货值金额18.7元,违法所得7.7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货票据,并得到供货商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云和宏利杰便利店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GB 20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规定的北京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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