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14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14期)
2021年7月份,省局和我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丈亭连锁店销售的鲫鱼(鲜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丈亭连锁店销售的鲫鱼(鲜活)(购进日期:2021-06-22)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鲫鱼(鲜活)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352100003175)。
(二)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丈亭连锁店,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鲫鱼(鲜活)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二、***(郑亚波)销售的牛蛙(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郑亚波)销售的牛蛙(活体)(购进日期:2021-06-28)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牛蛙(活体)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103892)。
(二)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郑亚波),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牛蛙(活体)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三、余姚市梓博超市销售的大米(粳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梓博超市销售的大米(粳米)(商标:香恒坊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kg/包、生产日期:2021-05-28)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大米(粳米)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103930)。
(二)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梓博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大米(粳米)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四、余姚市陆楠食品超市销售的宁夏枸杞王(水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研究院对余姚市陆楠食品超市经营的宁夏枸杞王(水果干制品)(生产企业:无锡佳果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1-12-01)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述宁夏枸杞王(水果干制品)克百威项目实测值超标。(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No:JKS21029687F)。
(二)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陆楠食品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宁夏枸杞王(水果干制品)(生产企业:无锡佳果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1-12-01)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宁夏枸杞王(水果干制品)(生产企业:无锡佳果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1-12-01)食品进行召回。
(四)我局在7月27日和余姚市陆楠食品超市进行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督促其加强食品安全内部管理。
五、余姚市国佳蔬菜经营部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国佳蔬菜经营部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06-23)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指标要求(≤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3773)。
(二)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国佳蔬菜经营部,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韭菜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六、赵素英销售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赵素英销售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1年4月16日,标示生产者:慈溪市和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18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上述白砂糖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12517)。
(二)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赵素英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七、余姚市有仁食品店(俞有仁)销售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有仁食品店(俞有仁)销售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进行了抽样检验(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标示生产企业:重庆特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0克/包),上述灯影牛肉丝(五香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3660)。
(二)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余姚市有仁食品店(俞有仁)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