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抽样编号为DC21330300300930353(茶叶)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0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科学研究院抽样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后对浙江泰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对该公司成品库内自制的生产日期为“2021-03-17”的“泰之叶红茶”进行抽样送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21330300300930353),抽样数量为1kg,备样数量为0.5kg。2021年5月24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将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10064)送达至浙江泰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当事人该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表示将提出复检要求。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报告(编号为NO:JKS2102459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草甘膦技术要求≤1,结果为1.4,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份复检结果无异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泰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协助调查人员查清案件真相,且该批次不合格茶叶尚未销售,其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第(1)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检验不合格“泰之叶红茶”19斤;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400元(大写:贰万零肆佰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