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5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5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2021年第156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名屋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标称东莞市名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味软芙条(沙琪玛)和紫薯味软芙条(沙琪玛)产品
中山市小榄镇浦鑫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名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味软芙条(沙琪玛)和紫薯味软芙条(沙琪玛)(商标:名屋,规格型号:228克(内入8枚)/袋,生产日期:2021-03-05)产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榴莲味软芙条(沙琪玛)108袋、紫薯味软芙条(沙琪玛)36袋;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3.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43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对生产设备、流水线台面、器皿用具杀菌消毒不彻底,生产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保持清洁卫生和执行定时杀菌消毒的工作措施,对新员工培训监管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所有生产车间卫生进行大清洁和全面杀菌消毒,组织全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