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9日,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11家经营单位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时月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时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肉,抽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333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共生产酱肉8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宁波市鄞州中河霞光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霞光小吃店使用的煎炸用油,抽检项目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065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煎炸的该批次食用油2箱,该批次煎炸用油已用完。目前没有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宁波市鄞州中河启军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启军饭店经营的韭菜,抽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鸡蛋,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9日和6月25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163、SPJ202105164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了53.5斤鸡蛋全部用完,购进的1.5公斤的韭菜,除抽检用去了1.1公斤,因剩余的韭菜量少没有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宁波市鄞州下应青茁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下应青茁饭店经营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39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购入牛蛙2.36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五、宁波市鄞州下应春焕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下应春焕饭店经营的韭菜,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38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购入购入韭菜,数量8.7斤,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六、宁波市鄞州首南红世快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红世快餐店的韭菜,抽检项目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820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共购入3公斤,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向涉案食用农产品来源方的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了相应的案件线索。
七、浙江杜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第四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杜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第四分公司经营的牛蛙(活),,抽检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营的即食海蜇 ,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734、SPJ202105750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进货牛蛙(活)5公斤,进货即食海蜇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将涉案供货商涉嫌经营不合格即食海蜇的线索移交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宁波市鄞州首南刘苏平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刘苏平餐厅经营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68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购入牛蛙12斤用于制作牛蛙菜,该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向涉案食用农产品来源方的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了相应的案件线索。
九、宁波市鄞州首南竹香客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竹香客餐厅经营的鸭肉,抽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J202105693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共计购入重量为7.5公斤/箱的鸭肉3箱,共22.5公斤,该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十、宁波市鄞州新河花木燃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新河花木燃餐厅经营的虾蛄,抽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116104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虾蛄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该案件线索通报给了公安机关。
十一、宁波市鄞州咸祥伟祥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咸祥伟祥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抽检项目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12148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香蕉13kg,共售出5.8kg,抽样买样2.2kg,剩下的5kg由于天气炎热腐烂扔掉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