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县抽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县抽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县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o.HSTT2021021424的酸梅汤水果饮料;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370124415031668的沙土花生(奶油味),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HSTT2021021424的酸梅汤水果饮料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5月11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的进货单据、供货资质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1.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于2021年3月19日共购进不合格酸梅汤水果饮料1包(12瓶/包),已全部销售完毕;2.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该案件调查结束,没有召回到该批次的不合格酸梅汤水果饮料,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的减轻考量因素,经综合裁量,对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10元;2.并处罚款2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罚〔2021〕100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平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平阴县洪范建军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把握进货关口。目前,该店已完成整改。
二、抽样单编号XC21370124415031668的沙土花生(奶油味)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05月11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的进货单据、供货资质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于2021年03月07日共购进不合格沙土花生(奶油味)2箱(20斤/箱),已全部销售完毕。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该案件调查结束,没有召回到该批次的不合格沙土花生,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此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且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不罚〔2021〕024 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平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平阴县洪范池镇宝玉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店已完成整改。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