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6日,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发布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阿林面馆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阿林面馆所经营的样品名称:2021年4月26日,我单位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中区阿林面馆所自行消毒使用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指标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二、市中区百姓海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喜登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三、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60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6月2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已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管局。
四、市中区孔丁黄焖鸡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孔丁黄焖鸡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小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现处字〔2021〕170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立即开展整治行动,明确了员工卫生责任,加强了餐具的消毒清洗管理,对员工加强责任意识,对设备进行检修、清洗。通过以上行动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以强化安全意识。
五、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粮油食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粮油食品店样品名称:餐饮具(大圆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餐饮具(自消毒浅汤盆)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六、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韭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不予罚字〔2021〕65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对于发现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对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抽检不合格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8日),是从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曹塚村(草种子村)种植户徐本海处,因该供货方不属于我局管辖,已于2021年8月6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函至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函(济市中)市监案移〔2021〕65号)
七、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经营者:孔祥震)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B3地块室内副食品市场B4蔬菜摊位)抽取样品,豇豆。2021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A2210169419101015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49号
3.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八、济南市中老来海鲜酒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老来海鲜酒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9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5月24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内部移送至市中区四里村市场监管所。
九、市中区齐美红蔬菜店(经营者:齐美红)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齐美红蔬菜店(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B3地块D3区1-2号、9-10号)抽取样品,豇豆。2021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A2210169419101016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文书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0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陆角(47.6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肆拾柒元陆角(5047.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十、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所经营的样品名称:2021年4月26日,我单位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所自行消毒使用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指标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