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03-09和2021-03-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2021-03-09和2021-03-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精制单根和广味腊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单根(咸口广式肠(熏煮香肠) 批次2021-03-09 250克/根)、广味腊肠(熏煮香肠)批次2021-03-10 2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共生产精制单根(咸口广式肠(熏煮香肠)) (批次2021-03-09规格 250克/根)80根, 2021年3月10日共生产涉案广味腊肠(熏煮香肠)( 批次2021-03-10规格 200克/袋)80袋,精制单根销售20根,广味腊肠销售20根,其余作为福利发放本厂员工,已无库存。经计算,两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1104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罚款80000.00元。
3.排查整改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认真整改。当事人表示公司领导将严格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头,对于出现问题的岗位严肃处理,杜绝再次发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