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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

2021-08-18 11:2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3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764号),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和5家个体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昆区秦宝东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抽样基数:4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昆区秦宝东蔬菜批发店经营的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昆区秦宝东蔬菜批发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集宁区亿佳美超市阳光颐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菜;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抽样基数:4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集宁区亿佳美超市阳光颐园店经营的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集宁区亿佳美超市阳光颐园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赛罕区经立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1年03月30日;抽样基数:20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灭蝇胺、噻虫胺;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赛罕区经立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的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赛罕区经立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鄂尔多斯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 2021年03月07日;抽样基数:1.906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样品名称:豆角(豇豆);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8日;抽样基数:5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灭蝇胺;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鄂尔多斯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乌鸡农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鄂尔多斯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石羊桥南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鱿鱼;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8日;抽样基数:2.218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石羊桥南路分公司经营的鱿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石羊桥南路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六、集宁区庄玉丰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鲤鱼;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9日;抽样基数:5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集宁区庄玉丰水产店经营的鲤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集宁区庄玉丰水产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东胜区张立蔬菜批发配送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1年03月30日;抽样基数:10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甲拌磷;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张立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的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张立蔬菜批发配送中心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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