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臧顺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臧顺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 MTSPTJ2100589、MTSPTJ2100587),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臧顺祥经营的海螺、海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海螺、海蟹(检验报告编号:No: MTSPTJ2100589、MTSPTJ2100587,购进日期:2021-5-30),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海螺20斤,进货价格是15元/斤,销售价格是25元/斤;购进海蟹15斤,进货价格为60元/斤,销售价格是为85元/斤,截至案发,上述海螺以及海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海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由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委会出具的捕捞证明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海螺以及海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进海螺、海蟹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购买上述海螺、海蟹的进货票据(盖有供货方的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由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委会出具的捕捞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海螺以及海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海累螺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