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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雀岛山泉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抽检不合格被罚款67000元

2021-09-22 17:25: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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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6号)

关于对临海市雀岛山泉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2305831692;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购进日期:2021年6月10日;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被抽样单位: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东路513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临海市雀岛山泉饮水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临海市杜桥镇龙王村龙潭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1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1060705)。同时责令对该批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临海市雀岛山泉饮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现发现剩余产品。当事人生产了该批次产品200桶,全部销售给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2021年2021年7月2日当事人对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就该批次产品发出召回公告,但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表示该批次桶装水已售完,由于销售给散户,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已整改完成并对该款桶装水重新送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已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处以罚款67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造成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当事人销售给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而由于临海市陶素芬桶装饮用水经营部售出的桶装水都是卖给散户,无法追溯到顾客召回。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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