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武清区黄记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LWQN0621029),涉及我辖区天津市武清区黄记蔬菜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05-29)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黄记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鸡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1120114110330964),购进日期:2021-05-29;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LWQN0621029)后,2021年6月28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鸡蛋120千克,购进单价为9元/千克,销售单价为9.4元/千克,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鸡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未收到不良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该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批产品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销售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是由养殖环节造成,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