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店经营的软麻花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2011734263389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19(标准指标:≤1)。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0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千克,进价15.6元/千克,货值62.4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用2.63公斤),销售价21.8/千克,货值87.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该产品生产环节控制不严,添加剂超标。
当事人销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软麻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1】14号。
2、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经营的蜂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8053367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1400 CFU/g,标准指标:≤1000 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0-05-22,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2瓶,进价14.8元/瓶,货值177.6元,已全部售完12瓶(含抽样8瓶),销售价18.8元/瓶,货值225.6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微生物超标。
当事人销售涉案菌落总数项目超标之花成宝蜂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批次蜂蜜产品违法所得48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94号。
3、南京市溧水区赵春林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28053365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嗪0.86mg/kg,标准指标:≤0.3mg/kg;噻虫胺0.60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5-07,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千克,进价13元/千克,货值42元,已全部售完4千克(含抽样4千克),销售价16元/千克,货值64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 (2019) 244号)第七条第三段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贵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77号。
4、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幼儿园经营的生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8053405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2.1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5-07,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2.5千克,进价11.34元/千克,货值28.35元,已全部售完2.5千克(含抽样2.5千克),销售价12元/千克,货值3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 (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段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二、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78号。
5、南京溧水区周群餐饮店经营的大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9693172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25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大碗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过程未将洗涤剂清洗彻底。
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1】12008号。
6、南京市溧水区高静椒麻鱼店经营的碟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9693173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55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碟子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洗涤剂未冲洗干净。
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1】12009号。
7、南京溧水区刘一手火锅店海乐城加盟店经营的碟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9693172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26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碟子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洗涤剂未冲洗干净。
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1】12010号。
8、溧水区竹美食用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28053464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32.3μg/kg,标准指标:≤2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5-20,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3千克,进价34元/千克,货值102元,已全部售完3千克(含抽样3千克),销售价36元/千克,货值108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82号。
9、溧水区老孔食用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28053464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42.2μg/kg,标准指标:≤2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5-20,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3.5千克,进价20元/千克,货值70元,已全部售完3.5千克(含抽样3.5千克),销售价22元/千克,货值77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83号。
10、溧水区黄三伢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黑鱼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28053474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果: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20μg/kg,标准指标:≤1.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5-2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千克,进价50元/千克,货值200元,已全部售完4千克(含抽样4千克),销售价56元/千克,货值224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12号。
11、南京市溧水区如海副食品超市店经营的爽心步步糕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73206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霉菌220 CFU/g(标准指标:≤150 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18,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0盒(150克/盒),进价2.25元/盒,货值90元,销售15盒,剩余25盒,已实施强制措施封存,销售价4元/盒,货值16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不严,导致微生物超标。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爽心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5金爽心步步糕; 2.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 3.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98号。
12、南京市溧水区洪蓝明生食品厂生产的玉带糕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73208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霉菌390 CFU/g(标准指标:≤150 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13,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5千克,成本10元/千克,货值50元,已全部售完,销售价14元/千克,货值70元。该厂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车间、工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霉菌超标)的玉带糕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01号。
13、南京市溧水区苏婷食品商店经营的玉带糕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73208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霉菌390 CFU/g(标准指标:≤150 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13,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5千克,进价14元/千克,货值70元,已全部售完,销售价20元/千克,货值10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不严,导致微生物超标。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玉带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97号。
14、南京品乐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类糕点)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73207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31 g/100g(标准指标:≤0.25 g/100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1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8千克,进价16元/千克,货值128元,共销售5.592千克,剩余2.408千克未销售,已实施强制措施封存,销售价21.6元/千克,货值172.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产品发生酸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没收2.408千克未销售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类糕点)。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99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