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7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7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43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利康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山山泉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利康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山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8升/桶,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5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0816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车间管路接口存在漏水,回收桶没有彻底清洗消毒。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车间加强管理,每天下班后进行清洁,每周定期进行车间消毒;2、对车间管路漏水的地方进行修补;3、加强消毒水浓度、臭氧浓度的监控;4、加强产品生产环节和出厂检验,保留相关记录。
二、东莞市石碣圣香饼店生产的“威客雪芙(芝士味)”
东莞市石碣圣香饼店生产的“威客雪芙(芝士味)”(商标:圣香,规格型号:200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5月26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生产、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并能及时启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程序,按要求向我局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且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威客雪芙(芝士味)”共17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0910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工人不注重卫生造成。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责令工人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的相关规范进行生产。
三、东莞市辣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辣鸭脖”和“酱辣鸭中翅”
东莞市辣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辣鸭脖”(商标:/,规格型号:25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5月27日)和“酱辣鸭中翅”(商标:/,规格型号:2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5月27日),均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6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49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人员管理和卫生方面不够完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车间人员手部清洗后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2、及时跟换损坏的紫外线杀菌灯;3、加强车间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东莞市纯淳纯净水厂生产的“宝龙泉饮用纯净水”
东莞市纯淳纯净水厂生产的“宝龙泉饮用纯净水”(商标:宝龙泉,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年6月6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东莞市纯淳纯净水厂在生产上述批次“宝龙泉饮用纯净水”时,有对生产用的自来水定期送第三方进行检验,未发生不合格的情况;所生产的桶装水均按照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并自行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项目的出厂检验;纯净水用的桶均有进行清洗、消毒,生产的管道均有反冲洗进行清洗,有按照要求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且我局抽样检验的留样产品及“宝龙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7-26)产品,经检验为合格。由东莞市东城峰子岩桶装水店提供的《东莞市东城峰子岩桶装水店<检验报告>(编号:SC21441900596142007)不合格的原因分析》显示,涉案产品“宝龙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6-06)被抽样时,已经长时间暴晒,未按照该产品“常温、阴凉干燥处存放”的存放要求进行储藏保管,其对经营的食品没有储藏保管好负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宝龙泉包装饮用水”,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Z20002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