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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第四期

2021-10-09 22:2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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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2021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第四期》,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0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完成2021年市级和区级抽检不合格食品任务共计13件,其中市级8件,区级5件。有关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置情况汇总如下:

2021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四期

序号

报告编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网抽平台名称

网抽平台地址

食品大类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实测值)

标准值

检验机构

任务类别

抽检类别

处置环节

处理科室

处置结果

1

№: 2021-X-04934

香蕉

玄武区果然是你绿色蔬果店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农贸市场内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5-31

2021-05-31

吡虫啉

0.164 mg/kg

≤0.05mg/kg

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监督抽检

市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羽辰果业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 ZW-SH-20210622024

豆腐

南京市玄武区李家霞食品店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农贸市场内27号门面房

/

/

/

/

工业加工食品

散称

/

2021-06-21

2021-06-2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0.306g/kg

不得使用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和县香泉泉水村杨友道豆制品加工厂购进不合格批次豆腐,案件移送安徽省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 ZW-SH-20210622024

豆腐

南京市玄武区李家霞食品店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农贸市场内27号门面房

/

/

/

/

工业加工食品

散称

/

2021-06-21

2021-06-2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0.306g/kg

不得使用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生产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和县香泉泉水村杨友道豆制品加工厂购进不合格批次豆腐,案件移送安徽省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 ZW-SH-20210622023

豆腐

 南京市玄武区丁鹏程食品店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农贸市场内28号门面

/

/

/

/

工业加工食品

散称

/

2021-06-21

2021-06-2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0.0391g/kg

不得使用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豆腐,案件移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 ZW-SH-20210622023

豆腐

 南京市玄武区丁鹏程食品店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农贸市场内28号门面

/

/

/

/

工业加工食品

散称

/

2021-06-21

2021-06-2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0.0391g/kg

不得使用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生产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豆腐,案件移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 ZW-SH-20210629032

 蛏子

南京市玄武区和祥水产店

南京市玄武区兰园集贸市场内C-26号摊位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6-28

2021-06-28

呋喃西林代谢物

1.3μg/kg

不得检出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经营

梅园新村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7

№: ZW-SH-20210629033

山鸡蛋

南京香汇农副产品销售部

南京市玄武区兰园集贸市场内C-16号摊位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6-28

2021-06-28

氟苯尼考

0.77μg/kg

不得检出

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市抽

经营

梅园新村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8

№: NZJ(2021)SP01-11438fxF

臭豆腐串

南京市玄武区百烨宸食品经营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中山陵商业街邮营点

/

/

/

/

餐饮加工食品

散称

/

2021-06-10

2021-06-2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145mg/kg

≤100mg/kg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风险监测

市抽

经营

食药所

风险监测问题,已责令当事人排查原因整改,该问题食品是当事人从南京市江宁区来安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现已召回整改到位。

9

№:FF21-05510

筷子

南京市玄武区百味果木炭火烤肉店

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8号

/

/

/

/

食品相关产品

5 只/组

/

2021-05-29

2021-05-29

大肠菌群,/50cm²

检出

不得检出

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监督抽检

区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更换新消毒柜,对进行消毒员工进行批评改正。

10

№:FF21-05511

小碗

南京市玄武区百味果木炭火烤肉店

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8号

/

/

/

/

食品相关产品

1 个/组

/

2021-05-29

2021-05-29

大肠菌群,/50cm²

检出

不得检出

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监督抽检

区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更换新消毒柜,对进行消毒员工进行批评改正。

11

№: SHF21G00100113

草鸡蛋

玄武区李帅农副产品店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樱海公寓01幢112室(仓库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樱海公寓01幢112室)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6-01

2021-06-02

氟苯尼考

240 μg/kg

不得检出

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区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鑫之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草鸡蛋,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 SHF21G00100119

韭菜

玄武区马记农贸生鲜超市店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花园路9号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6-01

2021-06-01

腐霉利

0.44mg/kg

≤0.2mg/kg

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区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润丰仓储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韭菜,案件移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 SHF21G00100126

牛蛙(活)

南京润锌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宁栖园03幢(仓库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宁栖园03幢)

/

/

/

/

食用农产品

散称

/

2021-06-01

2021-06-01

恩诺沙星

206 μg/kg

≤100 μg/kg

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

区抽

经营

玄武湖分局

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召回整改,因履行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南京市江宁区韦彩军水产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牛蛙,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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