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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0号)

2021-10-11 10:28: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0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0号)

关于何秀英销售不合格鸡胗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鸡胗基本情况

名称:鸡胗;《检验报告》:(NO:202124816);抽检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何秀英;检测结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0月9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鸡胗关于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上塘农贸市场45号摊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30平方米。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鸡胗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为170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2021年6月28日左右,当事人从椒江某供应商处采购了一箱共计10公斤鸡胗,进货价是10.5元/斤,售价是15元/斤,货值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以上共计经营额300元,获利90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条件认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1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牛蛙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鸡胗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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