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涉及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日期:2021-05-1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60号)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