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根据《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五期、第六期),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日期:2021-05-1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维芳食品商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60号)并责令改正。
二、崇川区后叶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日期:2021-05-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后叶粮油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后叶粮油店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后叶粮油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61号)并责令改正。
三、崇川区海德食品商行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5-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海德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海德食品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川区海德食品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四、南通市崇川区张金山南北货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日期:2021-05-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张金山南北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张金山南北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张金山南北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62号)并责令改正。
五、港闸区留香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1-05-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留香水产品销售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区留香水产品销售中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留香水产品销售中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 480号)并责令改正。
六、开发区竹行街道亚芹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鲫鱼(活体)(抽样日期:2021-05-1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竹行街道亚芹水产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5.39公斤,其余的销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捕捞环节把关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竹行街道亚芹水产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竹行街道亚芹水产批发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1〕57号)并责令改正。
七、崇川区果宝粮油商行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5-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果宝粮油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果宝粮油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果宝粮油商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97号)并责令改正。
八、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销售的米线(抽样日期:2021-04-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免予行政处罚。
九、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中山路红星加盟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5-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中山路红星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中山路红星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中山路红星加盟店免予行政处罚。
十、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5-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24公斤,已销售2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姜(抽样日期:2021-05-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9公斤,已销售9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如皋市祥和园餐饮店销售的醋溜海蜇头(抽样日期:2021-06-0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祥和园餐饮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祥和园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祥和园餐饮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1】0300626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如皋市军辉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6-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军辉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军辉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军辉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1〕0200503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如皋市康而惠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6-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85公斤,已销售15.8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单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如皋市康而惠超市销售的姜(抽样日期:2021-06-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单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康而惠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蔡锡泉(悦澜湾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肝(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磺胺类(总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蔡锡泉(悦澜湾农贸市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34公斤,已销售3.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蔡锡泉(悦澜湾农贸市场) 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蔡锡泉(悦澜湾农贸市场) 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416号)并责令改正。
十七、如东曹卫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曹卫兵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5公斤,已销售1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曹卫兵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东曹卫兵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414号)并责令改正。
十八、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415号)并责令改正。
十九、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兵房中心市场(王计花)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415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大豫镇市场(高健)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嗪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大豫镇市场(高健)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大豫镇市场(高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豫镇市场(高健)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告字〔2021〕388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一、大豫镇市场(顾为民)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大豫镇市场(顾为民)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大豫镇市场(顾为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豫镇市场(顾为民)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417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二、南通文峰超市如东岔南加盟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6-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文峰超市如东岔南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文峰超市如东岔南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文峰超市如东岔南加盟店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姚学军(小洋口闸农贸市场)销售的三黄鸡(抽样日期:2021-06-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尼卡巴嗪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姚学军(小洋口闸农贸市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9公斤,已销售9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姚学军(小洋口闸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姚学军(小洋口闸农贸市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390号)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