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0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0号)
一.不合格豇豆基本情况
名称:豇豆;《检验报告》:(NO:202127446);抽检日期:2021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陶士排档;检测结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0月2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豇豆关于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台州市路桥陶士排档于2021年7月20日购进的豇豆经抽检,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2.7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入与抽检不合格同一批次的豇豆共2.18kg,全部卖给了抽样人员。豇豆采购价为4元/kg,卖给抽样人员的价格为4元/kg。总经营额为8.72元,销售额8.72元,获利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当事人台州市路桥陶士排档销售的豇豆检出灭蝇胺残留超过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可以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豇豆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豇豆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