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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韭菜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0-28 10:24: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6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42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耿得海蔬菜批发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蔬菜经营者,从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经营户处购进韭菜,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83的酱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农贸市场国祥冷冻摊经营的酱茄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生产者处购进酱茄子,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酱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35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老张蔬菜批发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蔬菜经营者,从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户处购进韭菜,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94的鳊鱼、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95的沼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农贸市场沈范良鱼摊经营的鳊鱼、沼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水产品经营者,从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户处购进鳊鱼及沼虾,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鳊鱼及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128的鸭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吴悠禽蛋批发部经营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鲜蛋经营者,从蛋品销售者处购进鸭蛋,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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