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那大弘信百货商行(经营者:杨信光)经营的鲜鸡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弘信百货商行(经营者:杨信光)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鲜鸡蛋,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街75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从海南华酉农业有限公司购进385kg鲜鸡蛋,并在其商行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8元/kg。2021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鲜鸡蛋进行抽样送检,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PC202102475)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鲜鸡蛋时,已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证照资质及购进票据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截至2021年8月6日,上述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158元,违法所得为415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