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4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4号)
关于吴中平销售不合格年糕条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年糕条基本情况
名称:年糕条;《检验报告》:(NO:21JF0723178);抽检日期:2021年7月1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吴中平;检测结论:年糕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食杂店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对当事人食杂店销售的年糕条关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食杂店,销售的年糕条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食杂店经营不合格的年糕条,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方的营业执照等,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年糕条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向路桥区中心菜场外流动摊贩2021年7月19日购进不合格批次年糕15斤,总共30元,已销售7斤年糕条给来菜场买菜的人,8斤年糕条当天被抽检人员抽走,销售价格3元/斤,当事人吴中平经营的年糕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条件认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3000元。两项总计3015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年糕条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年糕条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