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再度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抗氧化剂复检结果铅仍然超标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期显示,山东临沂商城曹春坤食品添加剂商行销售的,标称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酶制剂抗氧化剂【生产(购进或检疫)日期/批号:2020/11/15】,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通告显示,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生物科技”)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中规定,铅(Pb)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2mg/kg,本次抽检的抗氧化剂初检复检的结果分别为(3.1mg/kg,3.0 mg/kg)。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铅(Pb)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中铅含量超标,也可能是生产设备或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因食品质量问题曾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五丰生物科技并非首次因不合格食品问题被通报。
信用中国数据显示,五丰生物科技于2021年8月27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83000元,涉及的违法事实为:该公司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因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发酵粉标签未标示添加高活性干酵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于2020年8月20日被山东省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7万元。
此外,天眼查数据显示,五丰生物科技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于2017年6月5日被禹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16年7月27日被德州市禹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该公司因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于2015年9月16日被德州市禹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
五丰生物科技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复合改良剂)企业。该公司主导产品有双效无铝泡打粉、无铝油条膨松剂、烤饼伴侣、美白师傅、馒头伴侣/改良剂、包子改良剂、面条饺子改良剂、面粉强筋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