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2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2期)
2021年11月份,我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组织评价性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金昌)销售的牛蛙(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小曹娥镇菜市场经营者张金昌)采购的牛蛙(活体)(购进日期:2021-09-10)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5673)。
(二)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的牛蛙(活体)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余姚市徐青芳水产批发部销售的草虾(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余姚市徐青芳水产批发部销售的草虾(活)(购进日期:2021年09月2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草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J202113178)。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向余姚市徐青芳水产批发部送达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被抽检草虾(活)共购进10公斤,抽检3.11公斤,销售6.89公斤,已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